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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林华化纤厂与重庆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林华化纤厂,王磊,重庆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284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林华化纤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大旺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75006267-3。法定代表人杨家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汉族,1982年2月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被告重庆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岸区弹子石街道大佛段求新村4号13栋19-10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林华化纤厂诉被告王磊、重庆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林华化纤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林华化纤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璧山区林华化纤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林华化纤厂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童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