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朱超义故意杀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刑更71号罪犯朱超义。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以(2010)来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超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本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0)桂刑一复字第79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朱超义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3日送广西中渡监狱服刑。2013年1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在广西中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区人民检察院委派柳州市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增法、郭爱文、广西中渡监狱莫元彬、周华出庭执行职务。罪犯朱超义及证人罗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出,朱超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劳动能手;2014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累计奖励分163.78分,建议将罪犯朱超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提出对罪犯朱超义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人罗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超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鉴于罪犯朱超义犯数、重罪,酌情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下:将罪犯朱超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有期徒刑的刑罚自本裁定确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34年2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卫平代理审判员 纪 娜代理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通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