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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大伟与韩永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伟,韩永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37号原告张大伟,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生,男,1947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永臣,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伟与被告韩永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大伟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张大伟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减交、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大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郭红波审 判 员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黄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宪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