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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临汾市供销建材物资公司经销部与被申请人马先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临汾市供销建材物资公司经销部,马先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2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临汾市供销建材物资公司经销部,住所地临汾市平阳南街。法定代表人翟冬玲,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庆,男,汉族,临汾市供销建材物资公司经销部副经理,住山西省临汾市解放东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马先国,男,回族,住民权县。再审申请人临汾市供销建材物资公司经销部与被申请人马先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临汾市供销建材物资公司经销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练 凯审 判 员  何 恺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