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吕城芝与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城芝,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吕城芝,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住所地:齐河县齐晏大街企业局楼下。负责人:高玉岭,公司法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城芝撤回对被告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吕城芝承担。(退回2225元)审判长 于俊丽审判员 祝玉娥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