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东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蔡某某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东商初字第245号原告曹某某,现住肇东市。被告蔡某某,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娟诉被告蔡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曹艳娟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艳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曹艳娟承担。审 判 长 白丽君代理审判员 赵宏宇代理审判员 柳云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一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