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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润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骏盈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润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骏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32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润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塘西路轻纺城北二区二楼2043号。法定代表人:丁太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骏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陈横楼村。法定代表人:高燕,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润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骏盈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润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润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润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润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巧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