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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郾民初字第01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沈书军与漯河市阳光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书军,漯河市阳光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1167-2号原告沈书军,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学强,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漯河市阳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刘付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民,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书军与被告漯河市阳光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书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书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沈书军负担。审判长  李慧杰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万俊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新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