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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岱执民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志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岱执民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志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舟岱商初字第003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志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志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志红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志红(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28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忆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