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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陈某诉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330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46年8月22日生。被告:徐某,女,汉族,1955年10月29日生。上列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董 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