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陈某诉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330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46年8月22日生。被告:徐某,女,汉族,1955年10月29日生。上列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董 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