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二(商)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明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二(商)申字第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新四平公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曹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林胜,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黎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明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海亮公司与明磊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海亮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海亮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海亮铜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王兰芬审判员 缪 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