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云与被执行人承德市鑫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承德市鑫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23号申请执行人张云。被执行人承德市鑫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云与被执行人承德市鑫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滦劳人调字第11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云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市鑫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4)滦劳人调字第117号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朝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