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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5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范贵有与陈宝全、王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贵有,陈宝全,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583-3号申请执行人范贵有,男,1957年12月17人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陈宝全,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洪,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原告范贵有与被告陈宝全、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贵有书面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洪、陈宝全的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朱利军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