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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杜更东与齐金朋、李潇凯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更东,齐金朋,李潇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财保4号申请人杜更东,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齐金朋,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潇凯,男,汉族,居民。申请人杜更东因与被申请人齐金朋、李潇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齐金朋名下的鲁P×××××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金额10万元),申请人杜更东自愿提供其名下的鲁P×××××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及交纳2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即申请人杜更东名下的PYR969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扣押被申请人齐金朋名下的鲁P×××××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在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法院将解除对该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云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