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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6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方光林与赵子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光林,赵子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6087号原告方光林。委托代理人俞晶,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光林诉被告赵子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光林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子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方光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