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锋与赵东锋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锋,赵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赵锋,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赵东锋,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2日。上列当事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韩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东锋在韩城市龙门镇阳山庄村有分配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东锋在韩城市龙门镇阳山庄村的分配款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师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