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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锋与赵东锋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锋,赵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赵锋,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赵东锋,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2日。上列当事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韩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东锋在韩城市龙门镇阳山庄村有分配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东锋在韩城市龙门镇阳山庄村的分配款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师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