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81执28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的(2015)潞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荆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