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埇执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邢化明与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桃东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化明,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桃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埇执字第00915号申请执行人:邢化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桃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邢学勇,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0)宿埇民一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邢化明于2010年7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桃东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桃东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