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戴勤生与廖翠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勤生,廖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717号申请执行人戴勤生,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廖翠英,女,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平市延平区,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关于戴勤生申请执行廖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336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翠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33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