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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杰军、岳二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杰军,岳二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95号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府前街。法定代表人胥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成学(该公司员工),男,生于1968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曾杰军,男,生于1975年2月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岳二香,女,生于1974年7月28日,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宣威市。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杰军、岳二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月6日通知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既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