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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824号原告:闫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马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