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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沈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沈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6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王淮灵,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元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余振洋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家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