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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4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840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长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琦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