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房某诉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始文书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66号原告房某,男。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诉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