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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简晓驹与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驹,张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663号原告简晓驹,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告张文军,男,1969年12月1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晓驹与被告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简晓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时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贤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