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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4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明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4560号原告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金斌,职务:经理。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黄守忠。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郜烈阳。被告曹明燕,女,汉族,1985年5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述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小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