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4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明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4560号原告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金斌,职务:经理。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黄守忠。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郜烈阳。被告曹明燕,女,汉族,1985年5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述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小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