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甘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某某,男,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宜春市,住本市黄浦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15时��,在本市中华路XXX号其经营的店铺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邵某某销售一粒装0.1g“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4盒及一粒装5800mg“伟哥二代”2盒。交易完成后,邵某某欲携赃离店时,遇公安人员入店检查,当场人赃俱获。经搜查,公安人员又在店内查获待售的十粒装9800mg“金枪不倒”6盒。后公安人员再至甘某某位于本市黄浦区黄家路XXX号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待售的一粒装5800mg“伟哥二代”14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并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上述查扣物品中,一粒装0.1g“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4盒、十粒装9800mg“金枪不倒”6盒及一粒装5800mg“伟哥二代”14盒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甘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其能如���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涉案店铺、查扣假药及钱款的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甘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中涉案产品认定的回复”;相关“店面转让合同”;证人邵某某、毛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明知假药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的假药应当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卜熙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守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有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