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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红林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红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48号罪犯周红林,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嘉南刑初字第4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红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6824.5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嘉南刑初字第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红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红林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红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红林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