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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7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清与郭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郭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422号原告李清,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郭亚军,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李清与被告郭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子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3日被告郭亚军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支付至2014年7月13日,再未偿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郭亚军偿还原告李清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万元共计6万元。该款从2016年1月起每三个月的15日前偿还0.5万元,直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为止。二、若被告郭亚军未能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享有对剩余全部借款本金一次性申请执行权,且被告还需承担剩余借款本金从2016年1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郭亚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焦子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