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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查武战诉田震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查武战,田震,赵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财保6号申请人:查武战,男,汉族,1971年8月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胜利东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被申请人:田震,女,汉族,1979年8月出生,住濮阳县庆祖镇前孙家。被申请人:赵宏民,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住濮阳县庆祖镇前孙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濮阳县解放路北段路西育苑小区的某房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濮阳县解放路北段路西育苑小区的某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抵押、变更登记或者买卖,否则将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风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