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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连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统斌于被执行人谢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统斌,谢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连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谢统斌,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垂成,男,69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谢永平,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连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对该案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谢永平妻子刘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连平县支行账号6221885983000******有存款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永平妻子刘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连平县支行账号6221885983000******的存款14511元到本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钟巧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