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4财保7号申请人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齐建国,男,蒙古族申请人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齐建国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齐建国帐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