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执字第1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元亮、乔义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亮,乔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执字第1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元亮,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回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乔义春,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齐商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在法定时间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乔义春的银行存款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