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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商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上海克劳斯玛菲机械有限公司与艾利希尔新华(常熟)特殊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克劳斯玛菲机械有限公司,艾利希尔新华(常熟)特殊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商初字第00183号原告上海克劳斯玛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1888号,金海路1000号7幢2层03室。法定代表人CHRISTIANELMARFRANZBLATT钱建明,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育晨,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利希尔新华(常熟)特殊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法定代表人PETERDOMINICHUTCHINSON。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克劳斯玛菲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艾利希尔新华(常熟)特殊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克劳斯玛菲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克劳斯玛菲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克劳斯玛菲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790元由原告上海克劳斯玛菲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