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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群与靳中民、王恒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靳中民,王恒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44号原告:陈群,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靳中民,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它基本信息不详。被告:王恒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其它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群诉被告靳中民、王恒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群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依法减半收取192,由原告陈群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隗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