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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余存登与陈卫、郭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存登,陈卫,郭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3190号原告余存登。委托代理人孙勇,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卫。被告郭瑾。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存登与被告陈卫、郭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存登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存登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存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余存登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晶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