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6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574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黄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共计5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念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