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立芳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25号起诉人陈立芳,桂平市江口镇一中退休教师。2016年1月13日,本院收到陈立芳的起诉状,诉状称其土地承包证证实相关土地是平石村第二生产队的,使用权人是陈立芳,而桂平市江口镇平石中心小学完全没有证据证实现在的大岭头的房屋100平方米的土地权属是其生产队的,也没有证据证实使用权是平石中心小学的,从而证实桂平市江口镇平石中心小学完全没有使用这些土地的权利,却与江口土地所责任人做假证明,证实桂平市江口镇平石中心小学有权使用这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第73条、76条和第77条及物权法第142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平石村第二队第一小组公告的规定,也触犯了刑法266条的规定,至今都不交地租,也不退出土地。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地上建筑物(价值10万元)属陈立芳所有;2、桂平市江口镇平石中心小学从2012年4月1日起至付款日止按每日100元的租金交给陈立芳(至2015年8月30日止租金为123000元)。经审查,起诉人陈立芳认为桂平市江口镇平石中心小学没有证据证实大岭头的房屋占用的土地是桂平市江口镇平石中心小学的,桂平市江口镇平石中心小学无权使用现大岭头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故此请求确认地上建筑物属陈立芳所有。本院认为,起诉人陈立芳认为桂平市江口镇平石中心小学无权使用房屋占用的土地,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立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胜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