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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金79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3034元及申请执行费68500元。但被执行人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21534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 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