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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叶永标、叶永辉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莲花社区南山居民小组、陈良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标,叶永辉,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莲花社区南山居民小组,陈良驹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80号原告叶永标,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叶永辉,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建辉、苏燕青,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莲花社区南山居民小组。负责人陈华荣,组长。被告陈良驹,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标、叶永辉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莲花社区南山居民小组、陈良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自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依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