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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辛绍霞与景慎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辛某,女,生于1977年1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正,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某,男,生于1978年2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辛某与被告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夏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小女儿出生后被告开始不务正业,经常不回家并与我打架。我自2013年4月回娘家生活至今,2014年7月我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时至今日我与被告已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言。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200元;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景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0年3月8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23日生大女儿景兰,2010年1月12日生小女儿景昕棋。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5月1日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被告外出后至今未与原告联系。2014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原被告的两个女儿一直由原告照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因为不能妥善处理生产中产生的矛盾,导致被告离家后长期不与原告联系,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也未能和好,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被告无法取得联系,原、被告的两个女儿可由原告继续抚养。关于子女抚养费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处理。被告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辛某与被告景某离婚。二、原、被告的两个女儿景兰、景昕棋由原告辛某抚养。三、驳回原告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辛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善旭人民陪审员  郑 萍人民陪审员  宁继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