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41号原告罗某某,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周某某,女,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沿,身份证号码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育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