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其炳、肖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其炳,肖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0090号原告: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东仓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青尚、李先真,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其炳。被告:肖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其炳、肖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兆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