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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其炳、肖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其炳,肖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0090号原告: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东仓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青尚、李先真,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其炳。被告:肖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其炳、肖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兆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