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何金平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刑初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金平,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9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金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光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何金平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永利豪庭小区门前路边,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陈某某,获毒资400元,在其欲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搜查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0.64克。经鉴定,上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何金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何金平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何金平于1999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何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口信息、抓获经过、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金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金平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吸食,获赃款400元,另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持有海洛因0.6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金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何金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何金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何金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金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金平的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金平犯罪所得400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64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秦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甯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