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民一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722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3年6月3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50000元,案外人颜某某提供了坐落在衡阳市珠晖区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二、查封案外人颜某某名下的坐落在衡阳市珠晖区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小卉审 判 员  李 雯人民陪审员  温明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