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班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2019号原告:班某,女,回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李某某,男,回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班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班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交纳)由原告班某负担。审判员 赵雅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伊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