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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班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2019号原告:班某,女,回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李某某,男,回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班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班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交纳)由原告班某负担。审判员  赵雅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伊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