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余万东与梁建清、左怀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余万东,梁建清,左怀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再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余万东,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身份证号:411303197206020512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梁建清,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身份证号:411323196203093813号。委托代理人梁秀,女,汉族,1961年5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左怀中,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余万东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梁建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左怀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3宛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余万东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宛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再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梁建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梁建清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因原审被告未提出反诉,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梁建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梁建清撤回对原审被告余万东、左怀中的起诉。二、撤销本院(2013)宛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由原审原告梁建清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申请人余万东负担。审判长 陈 琪审判员 田金盈审判员 毛荣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迅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