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翁静艳与胡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静艳,胡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2251号原告翁静艳。委托代理人周淑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静艳与被告胡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静艳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蓉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翁静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蓉芳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静艳撤回对被告胡蓉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静艳负担。审 判 长 勇立宇代理陪审员 盛 婷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元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