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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未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范学文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学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未刑初字第0005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学文,无职业。2013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学文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资晓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学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范学文在武汉市汉阳区知音路南方大药房门口,以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得被害人郑某(2000年11月14日出生,时年14周岁)的人民币3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958元的小米牌note(16g)手机1部。后被告人范学文将该赃物手机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销赃给邹某。案发后,赃物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郑某,赃款30余元已挥霍。另查明,公安机关接被害人郑某及其家属报警后,经侦查,于2015年8月17日11时许在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街274号福星宾馆2018房间将被告人范学文抓获。被告人范学文归案后对其抢劫郑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学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报案材料,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证意见书,物证及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寄售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及被告人范学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被害人共���价值人民币980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学文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学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学文持凶器抢劫未成年人财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范学文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学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祝旖旎人民陪审员  郑云华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