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执字第6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与甲南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甲南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647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64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蒲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红霞,上海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甲南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宫内寿一,总经理。原告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甲南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价款1,016,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748.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申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而退回。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49.09元(冻结期限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此外,本院还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执行调查,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49.09元外,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1,016,300元、诉讼费6,748.5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部分存款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甲南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包炜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王宇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徐 杰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